——“菓之郎及圖”、“喜七郎”被商標局裁定不予核準注冊
廣東喜之郎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,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果凍、布丁、海苔等休閑食品的專業(yè)生產(chǎn)和銷售企業(yè)。公司目前擁有“喜之郎”、“水晶之戀”等品牌,被國家質(zhì)量技術監(jiān)督總局授予“中國名牌產(chǎn)品”榮譽稱號,公司在29類果凍商品上注冊的“喜之郎”商標于2000年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。
2005年12月9日,王濤在第29類“火腿;罐裝水果;蜜餞;土豆片(油炸);泡菜;牛奶制品;食用油脂;水果色拉;果凍;精制堅果仁”等商品上申請注冊“菓之郎FRUITS BOY及圖”商標,國家商標局經(jīng)審查于2008年7月27日發(fā)布初審公告。對此,喜之郎公司依據(jù)《商標法》第二十二條的規(guī)定,委托我公司對“菓之郎及圖”商標提出異議。
我公司認為:1、“喜之郎”是喜之郎公司的企業(yè)字號和長期使用的注冊商標,并已經(jīng)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,具有極高的知名度;2、“菓之郎及圖”商標與“喜之郎”商標僅個別漢字不同,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(qū)別,且“菓之郎及圖”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“喜之郎”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均為第29類,已構成相同及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,兩商標共存于市場極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;3、“菓之郎及圖”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將淡化馳名商標“喜之郎”的顯著性,損害喜之郎公司及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;4、“菓之郎及圖”商標的注冊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,屬于典型的“傍名牌”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?;谏鲜隼碛?,我公司認為,“菓之郎及圖”商標不應被核準注冊。
國家商標局經(jīng)審查認為:“菓之郎及圖”商標與“喜之郎”商標已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,依據(jù)《商標法》第二十八條的規(guī)定,裁定:“菓之郎及圖”商標不予核準注冊。
另外,喜之郎公司委托我公司針對阮國行在第29類商品上申請注冊的“喜七郎” 商標提出的異議申請,被商標局以同樣的理由裁定不予核準注冊。